债主未报案警方“主动”抓人 男子因诈骗获刑13年
小冷
2015-01-14
  50岁的湖北人邓家发,在外经商做生意超过30年,在北京、武汉和新疆都有自己的产业,他在绍兴经营的针织厂产值也超过亿元。

  但就在去年11月17日,邓家发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这让认识和熟悉他的人都大感意外。因为在此案件中,被法院一审认定为诈骗受害人的方某,自始至终坚持认为她与邓家发之间只是借款关系,邓家发对她没有诈骗的故意,自己也从没有向警方报过案。

  一审判决后,邓家发不服并通过律师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被人逼债遭困十余天,投诉警方不作为

  1964年3月出生的邓家发是湖北孝感人,10多年前到绍兴越城区东浦镇金家村办厂,在业内有一定名气。

  邓家发名下有多家公司,其中仅绍兴梦珠针纺厂在金家村工业园就有两幢大厂房。

  邓家发的公司主要生产针织绒布,包括出口外贸和内销。在法庭上,邓家发提到,2012年起,公司有很多货款收不回,他停止了外贸生意。那一年,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他开始向方某借款。

  方某是邓家发的老客户,主要向邓家发提供染料等原料。到2013年底,邓家发已陆续向方某借了1000多万元,期间有借也有还。不过,这种有借有还的平衡状态,突然被打破。

  2013年11月,邓家发与方某通了个电话,告诉她还不出钱了。“老板赌博输了很多钱。”方某曾听邓家发厂里的员工说。

  邓家发的大女儿和大女婿与邓家发一起在绍兴办厂。“父债女偿”,因为方某一时间联系不上还不出钱的邓家发(后据邓家发妻子称,当时邓家发在乌克兰催要货款),于是她便带着人,找到了邓家发女儿女婿在绍兴的住处讨债。

  据邓家发大女儿邓姣的描述,方某找到他们后,一家人被限制了自由,堵在家里长达10多天,即便当时她刚生完孩子没多久。

  期间,邓姣找了机会偷偷报警,不过蹊跷的是,所在地绍兴东浦派出所一开始并没有对方某等人进行处理。

  对于当时派出所的不作为,邓姣此后一直耿耿于怀。2014年1月15日,她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绍兴东浦派出所对方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案不履行职责。

  债主未报案,警方却“主动”帮抓欠债人

  就在邓姣投诉举报1个多月后,让邓家人没想到的是,2014年2月26日,在湖北老家过完年准备返回绍兴公司的邓家发,突然被绍兴东浦派出所民警不远千里赶去抓捕。

  警方的抓捕理由,是邓家发涉嫌诈骗。

  这个理由,不由地让邓家人“炸开了锅”——难不成方某报案说被诈骗?

  “我和邓家发之间只是借款关系,我从来没向警方报案说自己被邓家发诈骗了。”前天下午,邓家发诈骗案里,被法院认定为被害人的方某对记者诉苦说,之前自己被亲朋好友们恨死了,大家刚开始都以为是她向警方报案说邓家发诈骗,“但我根本没去报过案啊!”

  当然,方某还有另一个担忧,她借给邓家发的钱有些是向亲朋好友借来的,“如果邓家发去坐牢,借出去的钱想要回来可就难喽。”

  辩护律师提出,警方存在报复嫌疑

  邓家发的辩护律师之一、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新平也证实,方某得知邓家发被抓后,她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提出,自己与邓家发之间仅是民间纠纷,并要求释放邓家发。

  方某还提到,在邓家发被抓之前,她早就与对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并把此前扣下的两辆车还给了邓家发(宝马和马自达车)。

  邓家发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上出具了早在2014年1月29日,邓家发被抓前,他按照方某的要求重新出具的借条以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协议里约定“2014年还款100万元,2015年还款155万元,2016年还款200万元,2017年还款200万元,2018年还款100万元整”。邓家发的辩护律师认为,此份还款协议表达了双方真实的意思,合法有效,足以证明邓家发与方某之间属于一般民间借贷关系,邓家发没有非法占有和诈骗的故意。

  此外,邓家发的辩护律师还提出,本案是因邓家发女儿邓娇投诉举报绍兴东浦派出所对方某非法入侵住宅案不履行职责而引发,东浦派出所存在报复嫌疑,其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法院一审认定,警方的“主动介入”合法

  不过, 对于“方某希望释放邓家发,本案应属民间纠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并不认可。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分析认为,司法机关应审查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本案非自诉案件,不因被害人方某的申请而改变本案的性质。

  至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派出所存在报复嫌疑、其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意见,法院分析认为,方某以不恰当方式向邓娇追讨债务,邓娇报案后,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发现邓家发有诈骗嫌疑,遂立案侦查。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既然发现了犯罪线索,就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以证实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法院还认为,承办方某非法入侵住宅案的负责人与邓家发诈骗一案承办人不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承办人有法庭应该回避的情形,且被告也未申请侦查人员回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获刑13年,他到底有没有诈骗?

  一审法院认为,邓家发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名成立,且所骗款项用于赌博,造成巨额资金不能返还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方某要求对邓家发从轻处罚,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一审判处邓家发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查明,邓家发名下的梦珠公司2012年有50余万元的营利,2013年公司亏损500余万元且拖欠厂房的租赁费用,还有1100万元的银行贷款,2012年至2013年公司经营状况与向方某借款数额之间的差距较大,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状况不需数额如此大的借款用于经营;邓家发也没有向方某披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且其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邓家发在澳门赌博(出境记录显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6日20多次出入澳门),寄希望赌博赢利缓解公司经营危机。邓家发在侦查阶段曾作过供述,其将方某的借款用于赌博,之后又改称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赌博所用资金为公司货款,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供述借来的钱用于企业经营,拿企业收来的货款去赌博,钱输了之后,又以企业经营为由向方某去借钱,形成恶性循环。

  债主未被允许出庭作证,被告不服判罚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邓家发提出上诉。在其辩护律师提交的上诉状中提到,本案侦查机关绍兴东浦派出所“主动”在工作中发现“被害人”方某被骗,在“被害人”方某一再澄清事实,明确表示其与邓家发之间的每笔借贷均有借条为证,而公安机关仅以“被害人”的一份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认为邓家发构成诈骗。辩护律师认为,一审辩护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请“被害人”方某出庭作证的请求却未获准许,“被害人”才是最了解事实情况的人,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被害人”出庭作证呢?

  陈新平律师说,在2013年以前,邓家发所经营的梦珠针纺厂效益一直很好。2012年梦珠针纺厂产值1亿多,上缴税收150多万元,运营周转资金3千多万元。2013年企业效益下滑,出现了亏损,但依然上缴税收80多万元。辩护律师认为,经营中的企业在亏损与赢利状态经常性发生变化是市场经济规律的正常表现,截至邓家发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梦珠针纺厂尚在正常生产经营,邓家发是具备偿还债能力。

  陈新平律师和邓家人均证实,一审法院认定的邓家发拖欠1100万银行贷款,在邓家发被抓后家人已经连本带息偿还了700多万,余款因为有人担保,偿还全部银行贷款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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