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2017年面向省内高校选聘优秀毕业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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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双鸭山市2017年面向省内高校选聘优秀毕业生公告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拓展双鸭山市与省内高校的人才交流合作领域,决定面向省内高校选聘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及人数

黑龙江省内高校2015年、2016年、2017年未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在职研究生),共计19人(岗位及专业需求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须符合《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报名资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素质好,有吃苦耐劳精神,具备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应届毕业生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本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26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29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32 周岁(截止到 2017年 7 月 1 日)。
4.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现任或曾担任院(系)以上学生干部可优先考虑。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职务安排、管理及相关待遇

选聘人员直接确定市直部门或区事业单位编制,试用期六个月,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到基层(乡镇、经济园区)挂职锻炼。通过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方式加强锻炼和培养,加强日常管理和跟踪考核。对符合条件、表现突出的,提拔到合适岗位任职;符合公务员选调条件的,及时选调到党政机关合适岗位,并作为年轻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和使用。报名参加全市领导干部公选、竞争性选拔时,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

(一)本科毕业生

1.试用期间,按照选聘岗位执行市直机关或区事业单位编制科员职务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命为市直部门或区事业单位科员职务,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
3.任职试用期满后到基层(乡镇、经济园区)挂职锻炼1-2年,挂职期间职级待遇不变。
(二)硕士研究生

1.试用期间,按照选聘岗位执行市直机关或区事业单位编制科员职务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命为市直部门或区事业单位科员职务,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
3.任职试用期满后到基层(乡镇、经济园区)挂职锻炼1-2年,挂职期间职级待遇不变。
4.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

(三)博士研究生

1.试用期间,按照选聘岗位执行市直机关或区事业单位编制科员职务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命为市直部门或区事业单位科员职务,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
3.任职试用期满后到基层(乡镇、经济园区)挂职锻炼1-2年,挂职期间职级待遇不变。
4.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
四、选聘程序

1.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可在所在院校官方网站下载《双鸭山市2017年面向省内高校选聘优秀毕业生报名表》(见附件2),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并按要求进行填写。应届毕业生,需加盖院系党委公章,交至所在院校就业发展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人员,将报名表电子版及加盖院系党委公章扫描件发送至信箱syszzbrck@163.com。往届毕业生,需发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扫描件及报名表电子版。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结束。

2.资格审核。市委组织部按照报名条件和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将另行通知进行现场复审(复审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3)。根据专业,结合双鸭山市实际,研究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考生报考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在面试和体检中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聘资格。

3.面试和考察。5月下旬,统一组织面试并进行组织考察,择优确定进行体检人员。

4.体检、公示及录用。6月下旬,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程序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用以医院实际发生费用收取。体检合格的,按程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其所在院校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7月下旬,选聘毕业生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

本公告由双鸭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市委组织部人才科       0469-4222255
           市人社局人才流动开发科 0469-6136633
通迅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70号双鸭山市委组织部人才科
电子邮箱:syszzbrc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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