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三马路“百业兴”事件散播虚假信息者张某某向公众道歉
幸福缺货
2018-02-14
2018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双鸭山尖山区新兴大街三马路矿工大厦拐角红绿灯处使用其手机摄录了一段内容为:“看看,三马路被警车封上了,百业兴楼上煤气泄漏熏死了好几十人”的小视频,并通过其微信上传到两个微信群内,其中一个微信群名为“聊天群”,共9人,另一个微信群名为“拼搏中的发小们”,共9人。2018年2月12日许侦查员在宝山区八一广场附近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其摄录的视频内容未经考证,其也未见到有人被熏死,只是听过路人随口说完之后便到网络上传播谣言,2018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感到自己拍摄上传的视频不属实,在其发布视频的两个微信群内称自己发布的熏死人信息不属实的语音辟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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